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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济宁市城区集中供热规划(08-25)

加热

济宁市供热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运行管理任务。 以“发展集中供热、改善城市环境”为己任,加大管网建设和用户开发力度,在以热电联产为主要供热形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联合供热、区域供热以及其他供应来源。” 热形式。

1.2 组织职能

公司主要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1.3 内部组织

公司内部机构包括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供应部、企业管理部、计划财务中心、法务审查部、供热办公室、开发办公室等部门。

1.4 所属单位

公司下属单位有:东郊热电厂、东郊供热公司、光明小区供热公司、鲁能圣地热电有限公司、恒成热设计工程公司、腾达物业公司。

2、政策法规

2.1 生产工作文件

信息请求编号

信息名称

内容说明

生产日期

公共类型

00001

关于印发2008年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8年工作重点

25.08.1

主动公开

00003

关于印发《2008年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通知

2008年安全目标

21.08.1

主动公开

00004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创建文明城市

08.3.5

主动公开

00005

深化“三学三创新”开展“作风建设年”实施方案

党风学习

26年3月8日

主动公开

2.2 加热文件

信息请求编号

信息名称

内容说明

生产日期

公共类型

00075

关于加强住宅建筑供热系统分户热量计量设计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设备管理

2014年6月6日

主动公开

00063

关于济宁市城市供热管网配套费的批复

收费

2019年5月6日

主动公开

00159

关于调整城镇非居民汽油价格的批复

收费价格

22年10月6日

主动公开

3、规划方案

3.1 规划建设

济宁市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热力公司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范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区执行。 集中供热方案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热力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须经市供热公司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应采取热电联产、建设区域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有计划、有步骤地分阶段实施,逐步提高城市供暖率和供暖覆盖率。

凡在本市统一规划供热区内新建住宅、公共设施和提供供热的工厂,不得建设分散锅炉房热力管网,必须实行集中供热。 目前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发展联合供热,但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行政部门批准。 属于集中供热区域和热电联产的区域,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必须限期关闭、拆除区域内所有单位原有锅炉设施。

供热方支线热力管网与供热管网的衔接,由市供热公司按照集中供热设计规范设计、施工,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工程竣工后,由市热电公司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审核验收。

3.2 设施管理

住宅区所有集中供热设施(包括房屋、设备、室外供热管道、工程技术档案、预付费用等)的产权属于投资者。

供热管网和用热管网边界定义为进入用热管网管壁外一米。 用热单位的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热设施(包括公营和自营房屋)归热力用户所有。 业主应负责正常的维护、改造、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保证供暖效果。

严格保护供热管网及设施。 为保证正常运行,严禁以下行为:

(1)将雨水污水管道接入热力管沟,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易燃易爆有机溶剂;

(二)未经许可移动、改造热工计量器具及其附件的;

(三)擅自启闭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密封的;

(四)擅自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的。

供热管网周围一米范围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建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堆放各种材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树埋杆;

(3)车辆挤压、挖沟、管道安装;

(4)开展各种爆破活动等。

凡在供热设施、管网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施工和管网正常运行的,必须事先与供热单位联系,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3.3 供热管理

供热单位实施集中供热工程时,必须坚持服务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角度,遵守规划、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生产等规定,合理控制热媒参数,保证供热质量和单位能耗。消耗。 、设备完好率、补水率等符合规定标准。

城市集中供暖期从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共125天。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必须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明确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归档。 供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集中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完善热量计量和监测方法,加强科学管理,保证供热均衡稳定。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向用户宣传供热设施的保护和用热知识,并走访了解供热情况。 积极提供供热服务,不以任何借口为难用户。 供热单位在采暖供暖期间昼夜值班,并设立了监督电话,随时为用户服务。 公共供热设施发现问题,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新用户必须在施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供热范围、供热参数、供热系统图、建筑平面图、地面图、地下图、室内供热系统图纸等相关资料,并按照市政府规定报送。经政府批准的供热融资标准,缴纳配套增容费; 双方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供热、用热。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用)合同和供热计划,按时、优质地向用户提供热能。 因故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热。

3.4 使用热管理

供热蒸汽用户应当按年、季、月向供热单位申报用热计划。 每年10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热力消耗计划,每季度末前申报下一季度的热力消耗计划。 两天前,申报下个月的热耗计划和月、日热负荷曲线。 民用供热企业应在今年10月底前申报冬季供暖计划。

热力用户必须按照合同和计划用热,不得擅自增减供热设备或改变热力参数。 因供热设备维修需要暂时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三天通知供热方并取得同意。 合同有效期内,用热单位确需增减供热设备、变更用热计划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变更合同; 出现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止用热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必须做好房屋维护工作,并遵守保温要求。 由于室内不符合保温要求,对室内温度的影响由用户自行负责。

用热单位必须保护供热设施,严禁擅自改造管网或增设供热器具; 严禁安装水龙头、花洒、排水阀等。

热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完成供热工作,及时报告问题,并为供热人员的检查、维护和走访提供支持。

4、业务工作

4.1 供暖费

工业生产(含商业服务)蒸汽价格由现行每吨120.00元调整为每吨135.00元; 行政事业单位蒸汽价格由现行的每吨110.00元调整为每吨125.00元。

部分按面积定价:商业服务业用气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0元调整为29.00元; 行政事业单位用气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元调整为25.00元; 居民取暖蒸汽价格不调整。

4.2 收费管理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由城市集中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如果中途更换用热单位,必须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手续前所需费用由原热力用户承担。

供热设施建设扩容费和供热费。 居民供暖按实际供暖面积收费,工业直接蒸汽供热按吨收费。

收费时间。 居民供暖费计划于当年供暖期前的5月1日至10月31日一次性缴纳。 工业蒸汽用户的收费时间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日期缴纳。

4.3 营业机构地址、电话及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开发区1号站:

新世纪花园:

循环水第一站:

城管站:

青少年宫站:

红星站:

东门站:

建设委员会网站:

红星花园站:

永盛花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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