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早上5点,村医卢涛(化名)就开始看病。这个5000多口之家的村子里,只有两三个村医,每天都有很多村民来找他看病。虽然都是头疼、发烧、腰疼、腿疼等小病,但卢涛总是忙到下午两三点钟才可以休息。
几乎没有村民知道眼前这位村医的“秘密”。
陆涛是当地人,今年50岁。三四年前,为了儿子上学,他回到了六安老家。回来后,他从未向任何人讲述自己在杭州的经历——在他看来,自己就是因为纵容一名“妓女”而被关进监狱。
近日,一场律师从业人员的业务交流将该案推向公众视线,引发了人们对陆涛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热议。
乡村医生跨省行医
受中医师父亲的影响,陆涛和哥哥也走上了从医之路。30多年前,陆涛从医学院毕业后,回到家乡当起了乡村医生。2005年,他考取了原安徽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
“当时村民看病不交钱的情况很严重,医生给的钱少,医生跟医生记账,我走之前欠了一万多元看病费,也没钱买药。”陆涛说,20年前,六安人很多都去江浙打工,陆涛的哥哥也在杭州谋生,家里继续行医很困难,陆涛就带着妻子离开家乡,投奔哥哥。
陆涛继续在杭州执业,但身份合法性存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陆涛只是一名乡村医生,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此不能独立开办诊所。此外,根据2004年实施的《乡村医生执业条例》,乡村医生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
“乡村医生一般只能在定点村执业,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跨村行医,偶尔也可以跨县行医。跨省行医肯定是违规的,严格来说,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十九大代表、资深乡村医生何兴龙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卢涛2005年取得安徽省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南方周末记者吴晓飞摄
当时,陆涛在杭州开的诊所被称为“黑诊所”。“我们诊所没有对外门面,最开始只见老乡或者熟人,后来熟人介绍熟人,口口相传,来看病的人越来越多。”陆涛说。
陆涛回忆说,2008年左右的一天,一位浙江的休闲商店老板李华突然来找他。“这人说话很客气,说店里一个服务员生病了,让我过去看看。我走过去一看,是个感冒了、有点发烧的女人,就给她打了针,开了些药。”
随后,李某华及其开休闲店的亲朋好友多次找到陆涛,为这些“女服务员”治病。久而久之,陆涛发现,这家表面上提供按摩、洗脚服务的休闲店,其实是个娱乐场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很可能就是性工作者。“我没亲眼见过,也没人跟我说过。每次我给她们治病,都有人在旁边看着,除了病情打手搓,没有任何交流,只是旁边的人会在背后议论。”
察觉到异常的陆涛并没有想过要报警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没必要过问患者的身份;另一方面,自己还在开“黑诊所”,身份的合法性也值得怀疑。再加上这些女子从来没有找过他帮忙,他不知道她们到底愿不愿意,自己也没有任何证据。
给“女服务员”看病的做法持续了两三年,至于看病收入,陆涛称自己从来没有算过,因为他看病的病人比较少,只能治普通的感冒发烧,偶尔也会治一些妇科病。
因协助组织卖淫被判有罪
2011年5月底,陆涛被杭州警方抓获。“刚开始的时候,我以为是诊所出了问题,后来才知道,警方查的是一起卖淫嫖娼案。而我只是给病人看病,最多算是非法行医。我以为只会被罚款几天,没想到这么严重。”陆涛说。
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杭州市检察院认为,陆涛为了牟利,明知李某华等几名被告人在杭州市湖州街道何家村开设休闲娱乐店,控制女性卖淫,老板不便管控“卖淫女”外出就医,仍听从组织卖淫者的指挥和安排,多次无证到这些“卖淫女”家中就医、打针,对组织卖淫活动起着帮助作用。故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陆涛提起公诉。
公诉人认为,陆涛明知这些妇女被控制卖淫,又不能自行就医,其上门治疗,帮助组织者继续控制妇女卖淫。判决书显示,公诉人认定陆涛协助组织卖淫的证据,有被告人胡某倩等被告人的供述、指认,以及王某琴等证人的供述,以及陆涛本人对上述事实的“供述”。
陆涛的辩护律师曾为其辩护称,陆涛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不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但其辩护未被采纳。
“他(陆涛)是最后一个被告人,庭审时,他的辩护律师表示无罪。律师说,如果医生的行为有罪,那么按照这个逻辑,那条街上所有给‘卖淫女’提供便当的餐馆都有罪,为什么不全部抓起来受审呢?”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前述代理人还记得,与一般被告人在庭审中不断为自己辩护、随后又寻求上诉不同,“他(陆涛)明显受到了惊吓,在庭审中不断认罪,之后也没有上诉。”
2024年3月,回想起十几年前的庭审现场,陆涛微微低着头,面无表情,两眼直视前方,双手不时搓动。“我以前根本没去过派出所,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所以当时还挺害怕的。”
他还说,当得知自己不仅不获保释,而且还被判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时,“我胸部突然痛得喘不过气来,脸色发青,被紧急送往医院,在看守所医院呆了二十多天”。
经过当庭质证和辩护,法院还认为,陆涛为卖淫女提供治疗、注射“毒品”,客观上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招募、运送人员的或者帮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4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陆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案中还有数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但他的量刑最轻。”上述同案被告人的代理人说。
一审后,同案22名被告人中16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院不开庭进行二审,驳回8人的上诉,撤销7人的一审判决、改判;撤销1人的定罪量刑、改判;维持其余判决。
从2011年5月30日被羁押算起,陆涛的刑期到2012年11月29日已经服完刑。“因为(一审)宣判后不久就被释放,出来后就不想上诉,怕麻烦。”陆涛说,出狱后,他和家人在杭州经营水果店和棋牌室,直到几年前为了孩子上高中才回到安徽老家重操旧业。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判决时认为,陆涛指使被控制的“卖淫女”进行居家医疗,并帮助他人组织卖淫成功,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
有争议的裁决
2024年3月,在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中,有人提到了陆涛案,此案迅速引发了法律界和医学界的热烈讨论。人们在网络平台上不断讨论此案,认为此案值得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付世锋在微博上以个人身份公开点名司法机关,称对陆涛的判决“是非常典型的冤假错案,定性分析有误。不管(陆涛)是否从中获利,其行为本质上是中性的,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另有律师撰文指出:“卢某因具备医学知识,被临时请去为患者看病,并非该组织成员……其目的是为患者看病,履行医生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如果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那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查、治疗的医生是否也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有病,难道就没有治疗的权利?”
另一方面,也有网友表示,长期受到胁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女性,可能会采取自残的方式试图逃脱。组织卖淫的妓女出于保住生产工具而非人道主义考虑而安排治疗,害怕被揭发,不去正规医疗机构。医生上门治疗的行为客观上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起到了帮助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的作用。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协助组织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专门解释,具体规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为其担任保镖、打手、会计等职务的,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袁昌伦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医治患者是医生的职责,属于中立行为。如果医生因“嫖娼”而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与组织卖淫者合谋,为相关犯罪嫌疑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享受一定比例的卖淫收入,或者医生本人就是该团伙成员,其职责就是为“嫖娼”。 “如果没有这种非法的利益瓜分,或者协助组织卖淫,中立的医疗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从判决书中的证据信息来看,很难证明陆涛与其他被告人存在共谋行为,或者说是卖淫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或许值得商榷。”长期代理医疗案件的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益光表示。
陆毅光还补充道,“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即便目前的情况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围,侦查机关如果要对‘协助’进行更宽泛的解释,也需要更加谨慎。”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犯罪性质存在疑问,或者常识、常识与司法判断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应当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作出。
除了备受争议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该案是否涉及非法行医也引发讨论。尽管陆涛的辩护律师称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但公诉人并未以相关罪名提起公诉。“非法行医罪的刑事犯罪需要造成一定的恶性后果,否则很难定罪。”同案被告人代理人说。
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致使患者死亡等情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的危险;使用假劣药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因非法行医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
接受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均认为,考虑到陆涛本人具备一定的执业资质,此前未受过医疗行政处罚,其为“卖淫嫖娼”行为治病未造成不良后果,而非非法行医罪,或许以《乡村医生执业条例》中超范围行医的情形指控其更为合适,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关本案的讨论中,医生强制报告制度也被频频提及。本案审理阶段适用的《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患者疑似伤害的,应当按规定报告。但该法规范的主体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乡村医生不属于这一范畴。
该案判决生效已逾十年,早已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上诉期限。但付时锋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超过期限的前提下,法院对于原被告可能无罪等情形的上诉,应当予以受理。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进行复核的,可以直接立案再审。复核后发现符合再审条件的,也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因为我已经坐过牢,而且已经很多年了,我不想再提这件事。我现在唯一担心的是我的犯罪记录将来可能会影响我的孩子。”陆涛说。
南方周末记者吴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