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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目睹事故现场受惊吓,引发精神问题索求赔偿,法院如何判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36岁的女工张女士在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在船舶制造车间从事起重作业。张女士所在的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她亲眼目睹车间一名工人被拖拉机的车轮碾压在下,导致该工人当场死亡,自己也差点被碾压。张女士一直心有余悸,被严重吓坏了,多次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共花掉1.6万多元医疗费。9月,张女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但因超过规定时限未被受理。为寻求赔偿,张女士将如皋港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在该起工伤事故中作为第三人,属于第三人惊吓损害,不是直接受害人,他是否有权向侵权的船运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惊吓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也可视为间接损害,是指第三人因目睹损害事故发生而受到惊吓,从而遭受昏厥、精神错乱等精神损害,或流产、心脏病等身体损害。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此类损害的赔偿责任惊吓,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其中无过错责任是例外,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主要分析过错责任。过错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车间事故没有直接给张某造成身体损害,张某只是间接受害人,他因惊吓而患上精神病,损害与车间事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从全社会来看,目睹事故现场导致患上精神病并不属于正常现象。船运公司无法预见张某会因惊吓而患病,对其不抱有期待,因此船运公司在事故中不具有过错。

以船运公司无过错为由让张某承担责任,无论从情感上还是法律上看,显然都不合理。民法还规定了公平责任,作为对上述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妥善补偿,就有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公平的理念,确定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船运公司作为雇主,比劳动者个人具有更强的承担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可以判定船运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船运公司应承担55%的责任,即赔偿2万余元,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索赔,其余损失由张某本人承担。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责任并非孤例,类似此案还有一起,同村的李某与孟某一起骑自行车,后遭遇车祸,孟某当场死亡。而作为整个事故过程的目击者,李某当晚突然面色苍白、精神异常,被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入院治疗。人民法院也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处侵权人谭某赔偿李某一定数额。在勇敢行为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也常常被作为裁判依据。

律师意见:北京恒宁律师事务所 常政

公平责任原则如何适用?

虽然我国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比较笼统、模糊,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一般来说,必须严格遵循以下三点:

首先,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不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

第二,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

第三,损害后果必须严重。这只适用于损害后果若不由双方共同承担,将对受害人造成难以承受的负担,而让受害人独自承担这种负担有悖于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情况。

社会生活中,能让人惊恐的事物数不胜数,心理承受能力弱的人,一方面要磨练意志,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要自觉远离自己害怕的事物,对方要依法做好安全措施、设立警示标志,避免惊恐伤害事件发生。

在《法律视野》中听律师讲述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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