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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的犯罪嫌疑人被制裁

1、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目前唯一从头到尾都长满鳞片的哺乳动物。 它是一个古老的物种,有大约8000万年的进化历史。 如今吃穿山甲,穿山甲正面临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威胁。 事实上,穿山甲只是一种穿着盔甲但攻击力微乎其微的可爱小生物。 然而,我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 穿山甲被认为滋补强身,穿山甲鳞片据说有“珍贵的药用价值”。 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人仍然无视法律,偷偷收购、贩卖、贩卖活穿山甲,甚至冷冻穿山甲。 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2、有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12月中旬,杭州村民赖佳在村溪里钓虾时,发现了一只穿山甲。 他把它带回家,没想到穿山甲是非法饲养的。 ,几天之内就死了。 他把死穿山甲冷冻在冰箱里。 直到2017年2月,来A找到了同村的朋友来B,来B又找到了朋友徐。 徐某有了一些“人脉”,很快他就找到了某酒庄的老板王某。 王某听说是穿山甲,很感兴趣,愿意出价4000元。

抓到穿山甲的赖某某得到了3000元,帮助幕后操纵的赖乙某和徐某各得到了500元。 当地林业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警力成立专案组,查明赖某等4人涉嫌非法猎捕、贩卖、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 。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赖某甲非法猎杀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捕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 赖乙、徐因帮助赖甲出售穿山甲,还涉嫌非法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 养殖场老板王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终,四人因此被判刑。

3、再看2018年11月杭州的另一起8人因穿山甲被判入狱的案件:方某与丈夫徐某因听说穿山甲入药治疗肝病,商议购买穿山甲。 穿山甲用于治疗。 徐某随后联系黄某,请他帮忙采购穿山甲。 黄某随后联系了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王某,请其帮忙关注。 2018年6月,王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只穿山甲,并将其卖给黄某。 经过冯某的搬运和铁某的护送,穿山甲最终以17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某、方某。 随后,两人与同村吴某一起将穿山甲杀死。

徐某、王某、黄某、黄某、吴某、冯某、铁某夫妇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为此,法院根据八人的不同情节,对八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等不同刑罚。

4、上述两起案件均因收购、运输、贩卖、捕杀穿山甲行为被判刑。 这些行为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予以打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而非法收购用于食用或者其他用途的,属于本法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行为。刑法第 341 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明知或者应知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而购买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犯罪所得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规定,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就餐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是好坏参半。 首先要明确的是,吃也是一种购买方式。 如果食客单纯是接受治疗,并不知道自己要吃穿山甲菜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他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谴责。 但如果是另一种情况,比如请客的组织者主动要求酒店老板提供穿山甲菜肴,那么,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主动要求“犯罪分子”就是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 同时,这也证明他是明知故犯地“购买了穿山甲菜”。 如果穿山甲最终以菜谱的形式提供,那么买单的人,即餐食的组织者,就会与酒店经营者一起实施共同故意犯罪。 ,将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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