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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替比林 广东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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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在线新闻:最近,广东发布了“固定污染源(评论草案)的挥发性有机材料的综合排放标准”。详细信息如下:

前言

In order to the " Law of the 's of China", "Air and Law of the 's of China", " Air and " and other laws and , , the , the air of , and , the and of and 制定了各种行业的技术,并确保人类健康。

该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视,监督和管理要求。如果州或广东省已针对行业,一般流程或设备发布了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则应实施相应的国家或广东省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应实施此标准。

在实施此标准之后,如果州或广东省发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行业,一般流程或设备的排放标准,则应根据其应用程序范围实施,并且该标准将不再实施。

该标准是控制广东省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基本要求。当对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或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要求比该标准更严格时,应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或污染物放电许可来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生态与环境部组织和制定。

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广东环境科学研究所。

起草标准:,。

该标准在20日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该标准将从20日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生态与环境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全面排放标准

1 SCOPE应用程序

该标准规定了对来自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视,监督和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对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理,以及对新建建筑,重建和扩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签发污染物放电许可和生产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理允许和管理。

2规范参考文件

该标准是指以下文档或其中的条款。

对于带日期的参考文档,仅日期版本适用于此标准。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档均为适用于本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

空气污染物的全面排放标准

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无组织排放的标准

GB/T 8017石油产品的蒸气压确定红色方法

GB/T 15501空气质量硝基苯(单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锌还原萘甲烯丙基二胺盐酸分光光度法法

GB/T 15502空气质量苯胺分光光度法测定

GB/T 15516空气质量甲醛分光光度计测定法

GB/T 16157确定固定污染源的废气和气态污染物的抽样方法的颗粒物。

GB/T 16758排气帽的分类和技术条件

HJ/T 32测定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的酚类化合物4-氨基氨基吡啶分光光度法

HJ/T 33在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测定甲醇

HJ/T 34在固定污染源气相色谱的废气中测定乙烯基氯化物

HJ/T 35从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测定乙醛

HJ/T36从固定污染源中测定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HJ/T 37从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测定丙烯腈

HJ/T 373监视固定污染源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技术规格(试验)

HJ 38固定污染源气相色谱法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烃的测定

HJ/T 39在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测定氯苯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的技术规格

HJ/T55监测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技术指南

HJ/T 75技术规格,用于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排放(试验)

HJ 501在水质燃烧氧化中确定总有机碳 – 无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测定环境空气固体吸附/热解动气相色谱中的苯

HJ 584测定环境空气活化碳吸附/二硫键气相色谱的苯

HJ 604直接样品注射气相色谱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烃的测定

HJ 638确定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高性能液相色谱

HJ 644测定环境空气吸附管采样 – 热解吸/气相色谱 – 质量质谱法中挥发性有机物

HJ 645环境空气活化的碳吸附碳二硫化物解吸/气相色谱法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HJ/T 68从大气固定污染源中测定苯胺气相色谱

HJ 683确定环境空气醛和酮化合物高性能液相色谱

HJ 732采样气囊方法用于污染来源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性有机物

HJ733检测VOC泄漏和开放液位的技术指南

HJ 734固定污染源固相吸附 – 热解吸/气相色谱 – 质量质谱法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性有机物问题

HJ 738确定环境空气中硝基苯化合物

HJ 739测定环境空气色谱 – 质量光谱法中硝基苯化合物

HJ 759确定环境空气罐采样/气相色谱 – 质量光谱法中挥发性有机物

HJ819自我监控技术指南的一般规定

HJ 1006从固定污染源的废气中测定挥发性卤素的碳硅生成,加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用于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碳氢化合物的可移植监视器,环境空气和排气气中

HJ 1013非甲烷的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来自固定污染源的废气总碳氢化合物

AQ/T 4274-2016风速检测和评估当地排气设施的技术规格

“关于自动监测污染资源的法规”(国家环境保护管理局第28号命令)

“环境监测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命令第39号)

3个术语和定义

以下条款和定义适用于此标准。

3.1从固定来源中撤离空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筑物,以及通过排气缸或建筑结构(例如车间等)发出的污染源。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或根据法规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整体VOC排放时,可以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TVOC中表示)和总非甲烷烃(NMHC中)用作污染物控制项目。

3.3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用于使用规定的监控方法来测量废气中的单个VOC物质,并添加了VOC物质的总量以获得,这被计算为单个VOC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预期的分析结果来衡量总额超过90%的单个VOC物质,并总结以获取它们。

3.4非甲烷总烃非(NMHC)使用指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电离检测器对甲烷以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通过碳的质量浓度测量。

3.5空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不会穿过排气缸,包括开放工作场所的耗散以及通过间隙,通风口,敞开的门和窗户以及类似的开口(孔)的发射。

3.6密封/关闭污染物的状态或操作方法不会与环境空气接触,也不会通过密封材料和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

3.7狭窄的空间使用完整的外壳结构来阻止周围空间的污染物,工作场所等。除了进入和退出的人员,车辆,设备以及材料以及根据法律,门,门窗以及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的部分部分建立的排气气缸和通风孔,应随时关闭。

3.8VOCS材料VOC-此标准是指大量VOC大于或等于10%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的材料。术语术语为RAW和辅助材料,含VOC的产品,含VOC的废料(炉渣,液体)和此标准中的其他术语具有与VOCS材料相同的含义。

3.9挥发性有机液体任何可以将VOC释放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气中的有机液体:(1)具有实际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3 kPa的单个组分有机液体; (2)在混合物中,具有实际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0.3 kPa的成分的有机液体,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0%。

3.10实际蒸气压力真实蒸气在有机液体的工作(储存)温度(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当有机混合物的气化液体的气化速率为零时(也称为气泡点蒸气压力)时,可以根据Quel at ( at ( at for)转化(也称为气泡点蒸气压力)。按年度最高月平均温度值。

3.11液体剥离密封 – 浮动屋顶边缘密封的密封形式沉浸在存储材料的液位中,也称为液体镶嵌密封。

3.12机械鞋形密封的密封形式,将金属板通过弹簧或配重杆垂直压在储罐壁上。

3.13双密封件配有两层密封形式的密封形式,在密封的浮动屋顶边缘和储罐的内壁之间,也称为双密封。下密封称为主密封,上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4气相平衡系统蒸气气体通信和平衡系统在装载设施和储罐之间或储罐之间建立。

3.15泄漏检测值使用指定的监视方法。在扣除环境背景值后,检测仪器检测到的设备和管道组件泄漏点处的VOC浓度,并表示为碳的摩尔分数。

3.16开放循环冷却水系统开放水 /XXX -20XX4直接接触大气和散热时循环冷却水。

3.17现有的企业或生产设施已经完成并在实施本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之前已批准或注册之前进行了生产。

3.18从实施此标准的日期开始,已批准或注册已批准或注册的新企业新的工业建筑项目。

3.19标准状态在温度为273.15 K且压力为PA时状态。该标准中指定的标准极限基于标准状态的干气。

3.20排气缸高度堆叠从排气缸(或其主建筑物结构)位于排气缸的出口的地面平面的高度,单位为m。

3.21企业与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律边界接壤。如果难以确定法律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土地占领边界。

3.22关键区域是指空气污染相对严重的区域,需要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并需要严格控制空气污染物的排放,包括广州,千卫,,,,,,,,,,,和。

3.23关键领域以外的行政区域应在广东省的行政部门内删除。

4有组织的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应实施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排放限制以及2020年表1和2中指定的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2当收集的废气中最初的NMHC排放率为≥3kg/h时,应安装VOCS治疗设施,并且治疗效率不应小于80%。对于关键领域,当收集的废气中最初的NMHC排放效率为≥2kg/h时,应安装VOCS治疗设施,并且治疗效率不应小于80%;除了符合有关低VOCS内容产品的国家法规的原始材料和辅助材料。

4.3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同时与生产工艺设备一起运行。当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失败或维护时,相应的生产过程设备应停止操作并在维护完成后同时使用。如果生产过程设备无法停止操作或无法及时停止操作,则应设置废气紧急处理设施,否则应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如果需要补充输入VOC燃烧(焚化,氧化)装置的废气以进行燃烧和氧化反应,则在排气缸中实际测量的大气污染物发射浓度应转换为参考的大气污染物的参考排放浓度,并具有3%的参考氧化物(根据配方)的参考(1)。如果有机废气用锅炉,工业炉和固体废物焚化炉焚化,则应根据其排放标准实施烟气的参考氧含量。

VOC燃烧(焚化,氧化)设备中废气的氧含量可以满足其自身燃烧和氧化反应的需求。如果不需要补充空气(除了需要补充空气以协助燃烧的燃烧器之外),将实际浓度用作确定标准的基础,但是设备的烟气插座的氧含量不得高于从设备进口的排气气的氧气含量。

其他VOC治疗设施不得基于实际浓度来稀释排放安替比林,作为确定合规性的基础。

4.5排气缸的高度不得小于15m(除了安全考虑或特殊过程要求外)。特定的高度和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确定。

4.6当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与具有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排气缸相结合时,应在混合排气之前进行监测并应实施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如果可选的监视位置只能监视混合废气,则应实施每个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4.7企业应建立一个分类帐,以记录废气收集系统的主要操作和维护信息以及VOC处理设施,例如关键操作参数,例如操作时间,废气处理量,工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替换周期和替换量,催化剂替代周期和替代量,吸收量和其他关键参数。分类帐的保质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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